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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永根、陈靖宇等与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黎永根,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靖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友慧,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王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春申复地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友慧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被告春申复地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2.被告向原告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收支对账记录;3.被告向原告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账册(包括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停车费的收支情况);4.被告向原告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出入账明细;5.被告向原告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经费使用和发放记录。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3355弄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原告依法享有对小区管理及收益等情况的知情权。然自原告入住以来,从未看到过业委会制定的管理规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公共收益等资料。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要求查看,但没有得到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春申复地业委会辩称,其工作均按照上海市规定的法律法规执行,原告要求的文件在房办和居委会处会进行备案。能提供给业主的材料被告从未有过隐瞒,小区内有多个公告栏、宣传栏,业主还有微信群,各项文件均通过这些渠道向业主公示过,而且还在房办和居委会处会进行备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3355弄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和会议记录、公共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对账情况等,均属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费用使用和发放情况,尽管无明确条文予以规定,但这些情况的公布,有助于原告行使监督的权利,故予以公布,亦无不当。综上,原告的各项主张,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如原告需复制上述相关资料,相应费用当由其自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公布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公布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收支对账记录;
  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公布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公共收益明细账目(包括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停车费);
  四、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公布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目;
  五、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公布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小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经费使用和发放明细。
  原告黎永根、陈靖宇、黄友慧如需复制上述所涉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复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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