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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燕与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黎燕,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惠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男。
  原告黎燕与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8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62元、律师费4,000元,由亿君公司按40%的责任比例赔付。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20时36分,原告乘坐案外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华翔路、天山西路北20米处时,与吴大进驾驶的沪FYXXXX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大进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XXX伤残。被告亿君公司系吴大进的雇主。原告的先期损失已经(2017)沪0112民初10302号判决,现沪FYXXXX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均已理赔完毕。原告已完成二期手术治疗,故就二期手术损失再次诉至本院。
  被告亿君公司书面辩称,就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中,医疗费不予认可,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已在(2017)沪0112民初10302号判决中得到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医疗费中的伙食费重复主张;交通费不予认可;律师费代理费过高。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理赔;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先期损失已经(2017)沪0112民初10302号案件处理,现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商业险限额均无余额,仅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尚有余。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与医疗费发票相对应的费用,且扣除住院伙食费后,均系原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6天,本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交通费,结合原告的就诊情况及伤情,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4、律师代理费,虽系原告为处理本次诉讼所支出的费用,但按诉讼代理费的赔偿应以不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为限,本院酌定为1,000元。
  综上,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8,01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19,233.05元,应当由亿君公司按其4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7,693.22元。
  被告亿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黎燕7,69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杨琼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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