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迪娅,女,1972年8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江旭雯,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江魁仁,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雯,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霞珍,女,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雯,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琦,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迪娅诉被告江旭雯、江魁仁、王霞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迪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海、被告江旭雯、江魁仁、王霞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迪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水管破裂漏水导致的损失11,8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8年1月2日上午10时许,原告发现家中客厅西面墙体自上往下大量渗水,原告随即找物业报修。物业经检查发现是被告家的下水道软管破裂造成,经更换后不再漏水。当时被告王霞珍亲自到现场查看并致歉原告,表示同意修复并赔偿。后因被告江旭雯拒绝调解并对原告恶语相向,经居委会、物业调解未果。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江旭雯、江魁仁、王霞珍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302室的漏水不是被告家造成的,被告家只是接到物业通知说楼下有漏水,未说是被告家造成的,至于哪里漏水被告不清楚,被告家水管未破损。被告王霞珍比较老实,当时下去看漏水现场误以为是被告家造成的,便向原告家赔礼道歉,事实上并非如此。2009年被告家确实发生过漏水事实,但当时已赔偿解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8年1月2日上午,原告发现家中客厅西面墙体自上往下大量渗水,遂向物业进行保修。2018年元月2日上海纺原物业有限公司受理业务报修记录凭证记载:报修人黎迪娅,保修内容陈述505弄8号402室业主家软管破裂造成楼下8号302室家西侧墙面客厅墙面大量渗水。后经维修工小苏更换了软管已修复好,物业公司确认情况属实。2018年3月28日上海纺原物业有限公司受理业务报修记录凭单再次确认漏水事实。
2018年3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翔殷路491弄居委会出具调解结果一份: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江旭雯家中污水管意外老化受损,导致漏水,造成楼下302室黎迪娅家中客厅和卫生间墙面受损,302室黎迪娅与402室江旭雯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未果,2018年3月25日黎迪娅来到居委,请求居委介入调解。2018年3月28日,经491弄居委调解主任蔡洪根沟通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谅解,双方一致同意走法律程序解决。调解失败。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对渗水原因进行查明。为此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鉴定漏水原因,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在接受本院委托后联系了业主,认为已经漏水软管已修复就无法再检测。
另经现场查看:本市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客厅与卫生间之间的墙面上方有墙面起皮、脱落、潮湿等。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拒不认可原告家的渗水系其造成,但现原告提供物业保修单和居委会调解结果证明其房屋的渗水确系被告家造成。被告因水管老化导致原告房屋墙面受损、霉变等,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原告房屋原装修新旧程度、漏水受损范围、使用折旧程度,本案的损失金额酌情确定为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旭雯、江魁仁、王霞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黎迪娅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3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江旭雯、江魁仁、王霞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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