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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孙成伟。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李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晓朋,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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