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4873,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巩乃斯种羊场**路**号,住新疆尼勒克县尼勒克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因盗窃被尼勒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尼勒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尼勒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221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邵阳办事处**小区**号,住新疆尼勒克县尼勒克镇**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尼勒克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黑某某自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间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地税局家属、县委家属楼、化工厂家属楼、建筑公司家属楼、雅安小区、瑞鑫佳苑、瑞福小区二期、马场小区、幸福佳苑三期华鼎阳光水岸等14家地下室内实施盗窃,其中在14家住户地下室内盗得财物,涉案总金额:61298元:
1、2018年2月份至4月,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县委家属楼西侧住宅楼**单元**地下室内,先后五次窃取了被害人徐某地下室内的伊力小老窖4箱,小老窖2箱,伊力特曲2箱,伊力王(珍藏版,5.5L)2 瓶,五粮液4瓶,伊力王(烙印)2瓶,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3900元。
2、2018 年6月,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哈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地税局家属楼**单元**地下室内,窃取了被害人2箱伊力小老窖,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 元。
3、2018 年7月份,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化工厂家属楼**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4箱伊力小老窖,1箱伊力王酒,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4900元。
4、2019年3月份,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瑞鑫佳苑**号楼**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1辆喜德盛山地自行车,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520元。
5、2019 年06 月份,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建筑公司家属楼**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被害人的2箱伊力小老窖,1箱长条形白色包装白酒(今世缘白酒),11瓶啤酒,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932元。
6、2019年6月份,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建筑公司家属楼**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被害人的2箱伊力小老窖,4瓶五粮液,2瓶青稞酒,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5600元。
7、2019年7月份,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魏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县委家属5单元301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被害人14公斤蜂蜜(年限过长,不作物价)。
8、2019年7月,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瑞福小区二期**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被害人的4箱伊力小老窖,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800元。
9、2019年7月,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杜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瑞福小区二期**栋楼**单元** 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1辆喜德盛山地自行车,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元。
10、2019年8月,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雅安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12公斤蜂蜜、1箱伊力特曲,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390元。
11、2019 年8月21日,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在尼勒克县尼勒克镇马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一台58寸暴风液晶电视(全新;未拆封),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7000元。
12.2019 年8月6日,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在尼勒克县和平路雅安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一台55寸长虹液晶电视(全新;未拆封),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800元。
13.2020年1月27日凌晨,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静在尼勒克县幸福佳苑三期华鼎阳光水岸**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2瓶伊力王酒,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956元。
14.2020年1月27日凌晨,黑某某利用铁丝捅开锁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在尼勒克县幸福佳苑三期华鼎阳光水岸**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窃取了6瓶伊力特白酒和一件高钙饮料,根据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3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上半年起,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团结路102号的某某商店,以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黑某某盗窃的白酒、蜂蜜等物品,其中小老窖11箱零18瓶,伊力特曲11箱,伊力王(蓝)2瓶,伊力王(烙印)2瓶,伊力王(5.5L)1罐,五粮液8瓶,蜂蜜20公斤。除青稞酒和部分蜂蜜外,其他物品均已退还。
被告人黑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哈某某、阿某某、李某某、努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马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袁某某、杜某某、哈某某、谢某某、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静、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尼勒克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尼勒克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黑某某、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明敏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0504;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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