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某某诉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黑某某
黑某
丁某某
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某某。
委托代理人:黑某。
被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燕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朝霞、人民陪审员陈保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黑某,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黑某某要求被告丁某某返还借款四万八千元及孳息一万二千元,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某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没有其他的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由原告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黑某某要求被告丁某某返还借款四万八千元及孳息一万二千元,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某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没有其他的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由原告黑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燕霞
审判员:张朝霞
审判员:陈保卫

书记员:郭雪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