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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与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
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兴林街***号。
负责人:孟肖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峰,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启超,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与被告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峰、翟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将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返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被告强占原告经营的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后被告将该宾馆违法改为永利商务会馆违法强占经营至今。2017年,原、被告之间关于原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该酒店的经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黑河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11民再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黑1102民再7号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关于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该酒店的租赁合同无效,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该酒店的经营权返还原告,被告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将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及其附属设施返还原告。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诉称被告强占原告宾馆是错误的。原、被告双方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经法院生效执行后原告占有租赁物的,不是侵权强占,是依合同占有。1.原告起诉的事实称被告强占原告的会馆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签有经营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基于合同关系和当时的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取得该宾馆的经营权。本案原告所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要说明的是,该生效的法院判决即黑河中级法院(2017)黑11民再26号民事判决以及爱辉区法院(2016)黑1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明显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抵押以后出租的租赁合同不是无效,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法律当中规定的很清楚,且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门问题答复中说的也很清楚,因此该生效的判决被告认为是一个枉法裁判,该判决被告正在申诉、抗诉当中,因此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法院能按照法律和事实谨慎看待生效判决的正确性,避免因该生效判决事后被撤销后造成的本案的错误;2.如果法院坚持以上述生效的判决为依据,也希望公平的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偏袒一方。本案中基于合同无效,双方互有返还义务,且在以前的纠纷过程当中本案被告也多次表达要求本案原告退还租金以后不再租赁对方的宾馆。但因本案原告债务累累且不愿意退还本案被告的租金,才使得纠纷发生。在原告没有返回被告已支付的租金的情况下,其无权单方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且原告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被告基于合同履行收到的损失。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租赁经营合同1份,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1份,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1份,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1份,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1份。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0日,原告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黑河市兴林街223号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整体租赁给乙方经营,租赁期限十年,自2015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0日止,每年租金30万元,十年共计3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015年11月,张某某起诉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要求其履行《租赁经营合同》交付会馆经营权。本院作出(2015)爱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一、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将其经营的圣彼得堡商务会馆于2015年12月30日前交付张某某;二、租赁经营期限顺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租赁经营期限仍为10年,租金仍为每年30万元。三、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交付的会馆包括客房、餐厅、厨房、接待大厅(以上见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及附会馆设施明细),且保证上述设施完好无损。调解书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某于2016年8月起开始占有、经营圣彼得堡商务会馆。之后,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时任负责人王启香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张某某违法强占圣彼得堡商务会馆。2016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黑1102民监6号民事裁定,对张某某与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第三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市支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1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爱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二、确认张某某与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三、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再审后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黑11民再2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将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给原告,被告拒不返还。
2018年5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将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及其附属设施返还原告。同日,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张某某将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及其附属设施返还原告。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黑1102民初949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张某某将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及其附属设施返还原告。本院执行机构于2018年6月5日先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已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张某某应当将占有的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给原告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故被告辩解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合同无效后原告应当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将占有的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房屋及会馆内附属设施返还给原告黑河市现代建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彼得堡商务会馆。(已先予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宏波
审判员 唐明
人民陪审员 郑和

书记员: 王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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