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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久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黑龙江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34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1,87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上述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87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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