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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红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利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红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子荣。
被执行人哈尔滨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子荣。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红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红门金属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工贸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金属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盛大工贸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胜利村松北大道277号(观景国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在建筑工程进行了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大红门金属公司申请,在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按照流拍价格,对该标的进行分割,并将分割后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嵩
审判员 井玉亭
审判员 何万斗

书记员: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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