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肖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中心站新兴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志萍,黑龙江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5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丈夫任景坤生前于2016年4月被黑龙江敏特公司招用为保安,并派遣到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从事保安工作事实存在,虽然任景坤与黑龙江敏特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协议》,但该协议内容结合任景坤被黑龙江敏特公司派遣到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从事保安工作的事实符合劳动合同特征,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任景坤与双鸭山市利民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协议》,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龙煤集团第二批分流人员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8号)要求,落实任景坤享受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安置政策。任景坤按照该协议享受政策规定的每月800元下岗补贴,并未在该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且允许任景坤再就业。上诉人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任景坤同意双方按劳务关系履行,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黑龙江敏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杨利国

书记员: 王宏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