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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馨皇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冰泉多多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1、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涌奇。
  被告:黑龙江冰泉多多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陆科。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绿色健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范志军。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馨皇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冰泉多多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绿色健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与被告黑龙江冰泉多多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琦亩

书记员: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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