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试行)
为推进黑龙江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现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律所)制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律所制定律师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三)律所制定的律师费标准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所属市地律师协会备案;新设律所应当在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律师费标准并向所属市地律师协会备案。律所制定的律师费标准在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提倡律所在受托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时,酌情减免律师费。
二、收费标准
(五)律师费标准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下列委托事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自然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自然人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六)律所与委托人约定对委托事项实行风险代理的,因此收取的律师费(以下简称风险代理律师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见下表,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委托事项所涉标的额(分段计算) |
风险代理律师费计收比例 |
委托事项所涉标的额<1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18% |
100万元≤委托事项所涉标的额<5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15% |
500万元≤委托事项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12% |
1,000万元≤委托事项所涉标的额<5,0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9% |
委托事项所涉标的额≥5,0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6% |
三、收费规范
(七)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或者变相风险代理。
(八)律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所与委托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九)对于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所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包括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律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制定、执行律师费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守本指引。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示范文本
(试行)
为规范本所律师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 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案件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标准如下:
涉 案 标 的 额 |
收 费 标 准 及 费 率 |
10万元及以下 |
元 |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
% |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
% |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 |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
% |
5,000万元以上 |
双方协商,但不能低于 % |
3.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4.自然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经核实确认委托人确属困难群体的,可以免收代理费,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处理。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 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行政诉讼案件(含国家赔偿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 %。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核实确认委托人确属困难群体的,可以免收代理费,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处理。
三、代理刑事案件
(一)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1.提供法律咨询 元/件,会见 元/次,侦查阶段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件,侦查阶段全程委托的 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元/件;
3.审判阶段: /件;
4.刑事自诉和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 元/件。
(二)附带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三)羁押场所、开庭地点在外地的,每个阶段加收 元。
(四)本办法所称外地,是指 行政区以外的地方。
(五)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 倍计费。
1.重大案件,是指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专案、被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案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
2.复杂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共同犯罪等类型的案件。
3.疑难案件,是指涉嫌或者被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的争议的案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再审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再审,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按照前述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可以适当减少收费,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 %。
五、常年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案件
(一)常年法律顾问额定收费标准:高级合伙人承办的,不低于 元/年;合伙人承办的,不低于 元/年;律师承办的,不低于 元/年。
各级别律师共同承办的,按照级别较高的承办律师的额定收费标准计费。
因运作项目的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按照额定收费标准的 %计费。
业务范围包括委托人所属营业场所在外地的分公司的,每增加一家,在额定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 %。
业务范围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数量不超过 家的,每增加一家,在额定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 %;超过 家的,每增加一家,在额定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 %;超过10家的,每增加一家,在额定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 %。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权/股份/出资份额的企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途径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办理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投资/融资、财产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矿业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财产)等非诉讼业务的,按照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计费,标准见下表:
标 的 额 |
收 费 标 准 及 费 率 |
100万元及以下 |
%,但不能低于 万元 |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
% |
500万元以上至 1,000万元 |
% |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
% |
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
% |
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 |
% |
8,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
% |
1亿元以上 |
双方协商,但不能低于 % |
上表所称标的额,是指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案件的净资产额,以及并购、投资/融资、财产权转让案件的合同交易金额。
(三)办理企业破产、清算等非诉讼业务的,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负债额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标准如下:
标 的 额 |
收 费 标 准 及 费 率 |
100万元及以下 |
%,但不能低于 万元; |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 |
1,000万元以上至 5,000万元 |
%; |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
%; |
1亿元以上 |
双方协商,但不能低于 %。 |
六、收费优惠【注:本部分内容为推荐使用,各律所可根据本所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
(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委托的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额不超过额定收费数额的,可以免收代理费;超过额定收费数额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收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委托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收费。
(二)其他需要给予收费优惠的案件,律师接待的,经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代理合同;合伙人接待的,须经超过半数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签订代理合同。
(三)所有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均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特殊情况需要分期支付的,由主任审批,但首期支付的费用不得低于应收费金额的50%;最后一笔费用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结案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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