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源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46-1号楼1-2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358074071E。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黑龙江省源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源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源达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源达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源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薜
书记员: 鲍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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