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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丛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种畜场。
法定代表人:安红宇,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该种畜场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
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海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审被告:尹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审被告:
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因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上诉称,被上诉人丛某某虽然基于买卖合同约定内容提起诉讼,但是其将上诉人列为主债务人,直接要求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其他原审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基于被上诉人直接要求上诉人返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施工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所诉的齐齐哈尔种畜场安逸家园小区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工程至今没有进行任何验收及结算,各项施工材料是否符合建筑标准尚未确定,上诉人认为在该工程基础法律关系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应由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管辖;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在行政及司法权属均隶属于农垦系统,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办函(2007)8号文件《关于印发部分省直国有农场划转省农垦总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作为被告的案件应由农垦系统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管辖。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的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张海燕、尹玉平、
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丛某某选择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原农垦法院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主张涉及农垦系统企业的案件由农垦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兴义
审判员 邢桂荣
审判员 宋艳华

书记员: 马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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