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锋,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固始永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康琼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固始永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固始永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803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固始永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0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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