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锋,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七星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朴俊学。
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七星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经查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亦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033元,由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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