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锋,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腾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姚民芳。
被告:姚民芳,女,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歙县腾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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