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锋,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杰。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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