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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三十七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系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丛府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长润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长润公司。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书记员: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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