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三十七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丛府君,系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漠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徐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丛府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长润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长润公司。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书记员: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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