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JOSEPHSHADSROMANELLI,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法,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红,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朝,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利,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沙东公司)与被告傅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默沙东公司、傅红均不服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甬劳仲案字[2018]第84号仲裁裁决,默沙东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即为本案,傅红于2018年4月4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后案号为(2018)沪0104民初11960号,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的先后顺序,以默沙东公司为原告,以傅红为被告,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默沙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傅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默沙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傅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481元。事实和理由:傅红在职期间持续旷工,不按照公司规定申请病假,经其反复提醒,仍不予改正,行为恶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默沙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此外,傅红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717.56元,即便要支付赔偿金,计算标准也应当为2016年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傅红辩称,其一直按照默沙东公司的规定在公司请假系统中及时申请病假,并邮寄病假单,默沙东公司也批准了病假。在2017年6月20日前,因其误以为病假单中的病假期间为工作日,故病假单未能涵盖请假期间,但并非主观故意不提交病假单,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其按照要求开具病假单,可以享受的病假天数远大于请假天数,不构成旷工,默沙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5,717.56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默沙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傅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默沙东公司支付2017年一季度奖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傅红虽然休病假,但第一季度已经提前完成了销售指标,按照往年的奖金发放办法,预估应得到不少于15,000元的奖金。其他意见同辩称。
默沙东公司辩称,其在每年先确定当年度的销售奖金计划,再向销售人员分配销售指标。2017年第一季度初期,默沙东公司原本计划向傅红安排销售指标,但傅红却始终未参加销售指标分配会议,持续病假、旷工,未提供劳动,默沙东公司无奈在2017年2月13日就安排其他同事接管傅红的工作,傅红无权主张第一季度奖金。况且其处规章制度规定,一个季度缺勤达30天以上,不予发放该季度奖金。傅红连续休病假,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其他意见同诉称。综上,请求驳回傅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傅红原系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默沙东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0年3月4日至2024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傅红的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工作地点为宁波,2013年6月1日,默沙东公司、杭州默沙东公司、傅红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傅红与杭州默沙东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变更为默沙东公司,傅红与默沙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傅红在杭州默沙东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
2017年2月5日,傅红在默沙东公司请假系统中申请2017年2月6日、7日病假。2017年2月6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其已经审批了傅红的请假申请,但要求傅红附上病假证明书。后傅红又申请了2017年3月6日至3月22日、2017年4月1日至4月25日、2017年5月3日至5月11日的病假。
2017年5月12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傅红的辖区已有一段时间未覆盖,要求傅红准备辖区销售拜访工作计划并在下周一前至宁波办公室进行当面交流。
后傅红在默沙东公司请假系统中申请了2017年5月15日至5月23日的病假。2017年5月20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傅红请病假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第一时间递交请假条和病历,应在看病当天先把医院病假条和病历电子版发邮件给其,之后再快递给其。
后傅红在默沙东公司请假系统中申请了2017年5月24日至6月19日的病假。2017年5月26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尚未收到2017年5月24日至6月19日的病假条和病历本电子版,也未收到原始单据,要求傅红按照要求第一时间提供电子版以便备案,期待傅红回归工作。
2017年6月12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你在系统中递交的病假日期是到6月19日。你的病假条是在5月24日开具的,按照休息15个自然日,这张病假条到6月7日就已经截止了,由于你还在修(休)病假,需要你补上到6月19日的病假条”。傅红回复“你理解有误,厂庆就有5天假,不会计算,咨询HR。请将第一季度奖金补给我,我咨询过辖区组同事,反映是你通知1月份开始调整我的辖区,我要拿回奖金……”。蒋某回复“你自己还是没有理解过来,你5月24日在医院开了病假条,医生告诉你需要休息15天,这个15天是15个自然日,15天后,也就是到6月7日这张病假条就结束了。而你在系统中递交的是请假到6月19日,需要你补上医院开具的至少覆盖6月8日到6月19日的病假条”。
2017年6月19日,蒋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傅红次日至温州办公室。傅红回复“请先将第一季度奖金发还给我,我还在等你的说法”。后傅红在系统中申请2017年6月20日休年休假。蒋某于2017年6月20日回复表示由于傅红的辖区空缺已久,其将不再审批傅红的个人休假,若傅红请病假,仍应按要求提供病假单和病历。
后傅红在系统中申请2017年6月21日至6月29日病假。2017年6月23日,傅红的大区经理杨帆向傅红发送严重警告信,内容为“……在2017年2月6日至今期间内,您申请了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7日、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21日至6月29日的病假,但并未提交医院相关病假证明,公司分别与您于2月6日、5月26日、6月12日、6月20日通过电话、邮件沟通提醒之后到目前为止仍未提交医院相关休假证明;另您有于2017年05月12日旷工一天、2017年6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休年假的行为。您的该等行为已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非常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现对您做出以下处分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如果您在今后的工作中未尽改进之责或有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与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请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刻与您的直接经理取得联系,并在2017年6月26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病历卡号及病历卡复印件递交至直线经理处……”。
此后,傅红在系统中连续申请病假,杨帆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傅红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及时提交病假证明,提前告知直属经理请假缘由,并要求傅红尽快补交2017年2月至6月缺失的病假材料。
2017年8月23日,杨帆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在2017年7月至今期间内,您有屡次未遵守《员工手册》病假申请相关规定、且在直属经理和大区经理多次提醒、书面重申后,仍未在休假前附上医院相关病假证明,亦未及时电告直属经理的违纪行为。另外,你于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7日、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19日的病假,公司分别于2月6日、5月26日、6月12日、6月20日通过电话、邮件多次沟通催告、2017年6月23日书面严重警告、之后公司分别与您于6月27日、7月18日、7月19日、7月24日再次通过电话、邮件沟通催告之后到目前为止仍未提交医院相关休假证明。您的该等行为已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非常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现对您做出以下处分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如果您在今后的工作中未尽改进之责或有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与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017年8月25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至今未收到傅红此次病假的病假条和病历,需要傅红立即发出。
后傅红在请假系统申请了2017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的病假。2017年9月28日,蒋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未收到傅红的病假单,未事先与其沟通请假情况,傅红未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7年10月9日,傅红在系统中申请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病假。2017年10月10日,蒋某向傅红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傅红请假已到期,要求其明日至温州办公室参加学习和培训。
2017年10月23日,傅红在系统中申请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病假。2017年10月26日,杨帆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在2017年9月下旬至今期间内,在直属经理和大区经理多次提醒、书面重申后,您仍有屡次未遵守《员工手册》病假申请相关规定、亦未及时电告直属经理的违纪行为;另您于2017年10月11日旷工一天。您的该等行为已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非常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现对您做出以下处分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如果您在今后的工作中未尽改进之责或有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与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傅红在系统中连续申请了2017年11月8日至12月27日期间的病假。2017年12月25日,傅红又在系统中申请了2017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病假。
2017年12月28日,傅红收到默沙东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内容为“……在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内,你有屡次未遵守公司假期申请规定、旷工、且经2017年6月23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10月26日三次严重书面警告后仍拒不遵守的行为。你的该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经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共同审视,现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手册》以及相关公司政策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鉴于你目前处于医疗期之内,出于对医疗期员工的特别考虑,公司会在你医疗期满之后、即2018年01月01日与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12月31日……”。
后傅红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默沙东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0元;2.2017年1季度奖金15,000元。2018年3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甬劳仲案字[2018]第84号裁决:1.默沙东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傅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481元;2.驳回傅红的其它仲裁请求。默沙东公司、傅红均不服该裁决,先后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另查,傅红向默沙东公司提交如下病假单:宁波市心理咨询治疗中心于2017年3月6日开具疾病证明书,诊断意见为焦虑障碍,全休15天;宁波市心理咨询治疗中心于2017年3月29日开具疾病证明书,诊断意见为焦虑障碍,全休15天;宁波市第一医院于2017年5月3日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腰肌劳损,全休1周;宁波市第一医院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腰肌劳损、高血压病,全休1周;宁波市心理咨询治疗中心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病假证明,诊断傅红为焦虑障碍,全休15天;宁波市第一医院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诊断傅红为腰肌劳损,休息1周;宁波市心理咨询治疗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出具病假证明,诊断傅红为焦虑障碍,全休14天;宁波市心理咨询治疗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出具病假证明,诊断傅红为焦虑障碍,全休15天;宁波市心理咨询治疗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病假证明,诊断傅红为焦虑障碍,全休15天;宁波市第一医院于2017年8月9日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诊断傅红为腰肌劳损、高血压病,休息1周;宁波市康宁医院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病假证明,诊断傅红为焦虑障碍,全休15天;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8日、9月11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23日、11月6日分别出具证明书,均诊断傅红为焦虑症,休息半月;宁波市第一医院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诊断傅红为头痛、头晕和眩晕、腰肌劳损,休息1周;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证明书,诊断傅红为焦虑症,休息半月;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证明书,诊断傅红为焦虑症,休息半月。
又查,默沙东公司《员工手册》有如下规定“……5.1.2.4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附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于休假前在网上休假申请系统HRonDemand中申请,报直属经理批准。如果员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于休假前提交请假申请和病假单的,应及时电告直属经理,并在病假到期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若病假超过一周的,除电告直属经理外,应委托家人在员工生病3天内及时递交病假证明至其直属经理处……5.2休假申请……除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假日外,任何休假都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一次性休假超过10天的须提前2周申请,并登录网上休假申请系统HRonDemand填写休假申请。申请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无薪事假须附相关证明资料……个别特殊假期或休假天数较长,如无薪事假、工伤假、已超过15个工作日的病假、产假等,应通知二级经理和人力资源部,获一致认同后才回复员工。员工在获得直属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8.3.4中度违纪/失职单次中度违纪/失职行为可以直接适用最高为严重警告级别的纪律处分。中度违纪/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未遵守公司假期申请规定,连续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天(只要符合下列行为之一即认定旷工:①事先未向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申请,且事后不能提供正当、合法证明的缺勤;②虽预先申请但未被批准而仍然缺勤;③员工一次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13)拒绝向公司提供与其工作或公司管理相关的信息或资料;(14)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服从或拒绝执行合理的工作任务或拒绝执行正当指令……8.3.5严重违纪/失职单次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可以直接适用最高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档案内累计四次一般违纪或两次中度违纪;(2)未遵守公司假期申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内无故缺勤或旷工累计满2天的……(6)违反公司相关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制度或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指正后仍再犯、行为性质恶劣的……”。傅红在《员工手册》签收和声明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动合同、病假证明书、《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傅红表示2017年2月6日、7日,其因美尼尔综合症发作服药在家静养,未就医开具病假单;2017年5月12日其当时精神状态不好,忘记在系统中申请病假,也忘记开具病假单;2017年10月11日未在系统中申请病假是因为填错了日期。傅红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一季度销售指标完成情况照片截屏打印件,显示傅红对应的百分比为93.10%(照片中未显示数字所对应的项目);
2.2016年定量销售奖金方案打印件,显示获得奖金的前提条件“PSR辖区总金额达成率≥80%”;
3.杨帆在2017年3月29日向包括傅红在内的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及傅红在2017年3月30日向杨帆回复电子邮件,杨帆在邮件中表示“……3月30日起SC辖区做如下调整:……傅红辖区的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泰道产品的销售推广由张倩接管……金高阳和傅红将继续负责除以上两家医院以外的辖区医院的销售推广工作……”,傅红回复询问为何在2017年3月30日调整辖区,截止至2017年3月30日,其销售金额完成率为93.80%,请杨帆予以核对(傅红于诉讼中对证据3进行了演示);
4.2017年12月25日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休息半月病假证明书复印件;
5.中通快递快递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有宁波中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章)及相应快递查询记录,快递单显示收件人为蒋某,该快递于2017年12月26日寄出,于2017年12月27日签收。傅红表示证据1-3可证明其已经完成指标,享有2017年第一季度奖金,证据4原件已经邮寄给默沙东公司,因遗失了快递单原件,故其找到快递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默沙东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证据2系2016年奖金方案,默沙东公司在2017年有新的奖金方案;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证据3系傅红单方的回复,默沙东公司从未确认过傅红的销售完成率;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默沙东公司未收到过证据4。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证据1系照片打印件,数据均无具体名目,在默沙东公司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默沙东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并非默沙东公司对傅红销售指标的确认,故本院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关于证据4、5,默沙东公司否认曾收到2017年12月25日病假单,而证据4、5均非原件,证据5亦未显示邮寄的系何文件,故本院对证据4、5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纵观本案,默沙东公司系以傅红在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虽经多次提醒、警告仍然持续不遵守《员工手册》的请病假流程,不按时提交病假单、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纪为由与傅红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傅红虽然在默沙东公司的请假系统中申请了相应期间的病假,但是劳动者请病假的,均应当实际发生病假并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傅红存在病假单期间较长时间不连续的情形,其虽解释因误以为医院开具的病假天数系工作日,故病假单不连续,然而即便如此,2017年2月6日、2月7日、5月12日三日,傅红均无病假单,也未出勤,属于旷工的情形,2017年10月11日,傅红未按照默沙东公司的请假流程在系统中申请病假,在2017年12月25日之后,傅红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仍处于病假期间,傅红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以及默沙东公司的规章制度,默沙东公司认定傅红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2017年一季度奖金,在默沙东公司表示傅红未参加当年度销售指标分配会议,未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傅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销售指标,符合享受第一季度奖金的条件,况且2017年一季度傅红长时间休病假,并存在旷工,其根据估算主张享有第一季度奖金1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支付傅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481元;
二、驳回傅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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