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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118室、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经法院裁定合并重整,原告已完成债权申报,债权进入债权确认阶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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