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118室、205室。
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朋,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何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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