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翁孙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飘,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达,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书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姚美红,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余良森,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
被申请人:余凡,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鼎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姚美红、余良森、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美红、余良森、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美红、余良森、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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