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丹丹,女,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歆,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尤思红。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丹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贵贤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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