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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传江、段仁录与汪荣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齐传江,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段仁录,女,1971年9月1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荣娟,女,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老厅街XXX-XXX号。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1328弄23、25、26、28-30、35号和妙镜路1356、1360、1366、1372、1378号
  负责人:谢伟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传江、段仁录诉被告汪荣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8257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告汪荣娟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沈允连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九华苑国顺路318弄18幢40号502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沪0120民初18257号判决书已生效并经执行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汪荣娟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沈允连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九华苑国顺路318弄18幢40号502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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