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帅,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帅与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以及第三次庭审时,原告齐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第一次庭审以及第三次庭审时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时,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委托胡哲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在职期间的项目提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5,549.0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至被告处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一份期限为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标准为17,000元/月,另有提成。被告处有提成制度,但未形成书面文件,原告在职期间完成奥迪《电竞不凡》等项目,但未领取相应的提成。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涉诉。
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间并未对提成进行约定。综上,被告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一份期限为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载明提成内容。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间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提成385,549.06元。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告进行破产清算,案号为(2019)沪03破299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三中院于2019年12月3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电子邮件,其中原告与被告客户一汽奥迪就电竞不凡项目进行沟通;被告员工之间也就该电竞不凡项目进行工作沟通,其中还涉及到了款项事宜;被告人事富修丽发送给商务总监余舟的电子邮件中提到2018年原告未提成部分是35,994.06元。被告员工之间就帕尔加特硬广投放项目进行沟通,并将电子邮件抄送给了原告,证明原告参与了帕尔加特项目。原告与同事间涉及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硬广投放的电子邮件中显示该项目到账45,000元,被告员工杨雪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中也认可原告应当享有提成。原告表示因被告取消了原告登录邮件的权限,目前提供的证据系同事以及其他客户转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之前原始往来的电子邮件目前无法取得。被告针对以上电子邮件表示,邮件存在多次转发且金额与原告的银行流水也不能匹配,即使邮件是真实的,也仅能够证明原告曾参与了电竞不凡项目,这属于原告的本职工作,有些只是其他人之间往来的邮件,原告仅是被抄送,无法证明原告对项目的贡献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提成。2、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与商务总监余舟的聊天记录中,余舟确认原告享有提成;原告与被告人事富修丽的聊天记录中,富修丽将陈阳发送给余舟的电子邮件截图给了原告,在截图中明确原告销售提成电竞不凡项目4%,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硬广投放项目以及帕尔加特硬广投放项目的提成均为6%(直客品牌);原告与杨雪的聊天记录中,杨雪给原告发送了未回款明细,电竞不凡项目销售金额960万,当时尚有288万未到账,目前已经全部到账;原告与被告财务刘晋军的聊天记录中,刘晋军确认电竞不凡剩余288万元已经到账。原告表示,综合以上证据,原告应当按照电竞不凡实际销售额864万元(扣除代理返点金额)的4%领取提成345,600元,应当按照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硬广项目到账金额45,000元的6%领取提成2,700元,应当按照帕尔加特硬广投放项目到账金额的6%领取提成1,800元,另有2018年Q4年末提成35,449.06元,总计提成金额为385,549.06元。被告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处确有上述名字的员工,但其微信未经认证,相关人员也未到庭作证,该三名人员均已离职,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的真伪。并且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也并未显示提成比例与金额。原告又表示余舟等三人确实已经离职,但被告并非不经营。3、银行对账单,原告表示2018年2月5日北京四达光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转账的17,313.14元系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提成,另有2018年5月10日、2018年8月3日姜兴元分别转账的3,682元以及49,036.59元都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提成。另有销售人员杨茹的银行转账记录,该员工也曾经申请过劳动仲裁,其提成也是由姜兴元转账发放。被告对原告的银行对账单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2018年2月5日被告委托北京四达光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转账发放了2017年年终奖,另外姜兴元的转账与被告无关,被告也不认识姜兴元。杨茹已经于2019年2月离职,其银行对账单中也仅显示了一笔“姜兴元”的转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理中,被告破产管理人对其参加诉讼之前原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均表示认可,且表示经核实,被告的电子邮箱服务器运营商系北京潘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被告的全资子公司,但因被告资金链断裂、银行账户被查封,因此将该子公司服务器全部出售给上海斗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沟通后,上海斗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服务器内容全部清空,因此破产管理人无法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与原告的证据进行核对,故无法认可原告提供的被转发电子邮件之真实性。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完成了奥迪《电竞不凡》等广告项目故被告应当为其发放提成,并对此提供了相关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对账单予以佐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双方并未对提成进行过约定。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系其他人员为原告转发,且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人员已经离职。本院认为,被告目前已经处于破产清算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破产管理人存在故意隐匿相关电子邮件等情形,故在电子邮件和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均无法核实的情况下,无法就此认定原、被告曾就提成进行过约定亦无法明确提成的具体计算方式。虽“姜兴元”曾为原告和杨茹进行过转账,但尚不足以证明“姜兴元”系受被告委托为员工发放提成。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职期间提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帅要求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提成385,549.0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齐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玉平
书记员:赵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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