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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山东省胶州市。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4日6时30分许,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治安派出所民警陈某带领协警在山东省胶州市汽车总站安检口执行全国两会安保任务,被告人齐某被汽车总站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车票不能进入后,在没有车票也未出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不听执勤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并将前来制止的正在依法执行安保任务的协勤隋某打伤。经鉴定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光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照片、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意见。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无犯罪���科。2、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3、执法机关存在不当之处。4、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家境困难。综上,要求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6时30分许,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治安派出所民警陈某带领协警在山东省胶州市汽车总站安检口执行全国两会安保任务,被告人齐某被汽车总站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车票不能进入后,在没有车票也未出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不听执勤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并将前来制止的正在依法执行安保任务的协勤隋某打伤。经鉴定,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光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照片、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8)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郑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坦白供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执法机关存在不当之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是刑法上的从轻减轻情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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