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XX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齐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焦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焦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齐XX持C1型驾驶证驾驶豫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封丘县封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潘店镇小集村家具厂门口处与步行的常XX相撞,造成常XX当场死亡,豫XXXXXX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齐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常XX符合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XX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3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齐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焦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XX认罪认罚,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齐XX投案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对其应当酌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娜
(院印)
附:
1.被告人齐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村XX街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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