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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寒亭区富亭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富亭街与渤海路路口处环岛时撞到路中央环岛上,致齐某某受伤,鲁******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9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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