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楼**座**单元**室,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54分许,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涞源县广昌大街昌源公园路段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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