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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各级人大代表,非各级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豫J*****)在清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乡西佛殿山药厂门口与由东向西过公路行人叶某某、李某某相撞,叶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清丰县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20日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讫凭证、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在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现场事故音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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