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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居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同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公安民警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煌天晟歌KTV进行清查行动,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明知是来执行公务的警察拒不配合检查,并当众辱骂执行公务的民警,公安民警向其出示证件进行警告,并要求其配合警察工作。被告人齐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民警并朝民警李某腹部踹了一脚,之后,齐某某被现场民警控制住并带至公安机关。经讯问,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齐某某被传唤到黄海路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5份、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伤情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入所检查表;

2. 证人王某某等7人证言;

3.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使用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刑事卷宗3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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