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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聚众淫乱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现住址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淫乱罪,经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淫乱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3日,川汇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两次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及其女友李某甲(另案处理)和网友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在郑州喜鹊愉家的宾馆聚众淫乱。四人在酒店房间内换着女友发生性关系。

2.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与网友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郑州一宾馆内聚众淫乱, 齐某某、刘某某轮流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

3.2018年夏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齐某某与刘某某、李某甲三人在郑州经开区一宾馆内聚众淫乱。齐某某、刘某某轮流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

4.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与刘某某、李某甲三人在郑州经开区一宾馆(钟点房)内聚众淫乱,齐某某、刘某某轮流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

5.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与齐某某来郑州新郑找李某甲。在新郑金鼎酒店内三人聚众淫乱,齐某某、齐某乙轮流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

6.2019年4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齐某某与齐某乙、李某甲三人在郑州千那酒店一房间内聚众淫乱。齐某某、齐某乙轮流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开房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立功证明、情况说明、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甲、齐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组织、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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