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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县**镇**村**庄。因涉嫌诈骗罪由汝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 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齐某甲在平顶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邢某甲处租用现代ix35车一辆,车牌号豫A****9。当晚被告人齐某甲将该租用车开至汝州市,通过祁某甲介绍以4.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汝州市**镇**村**村的石某甲,并对石某甲隐瞒租用车的事实,谎称该车是其姐夫的车。得款后,被告人齐某甲将抵押车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在网上赌博。案发后平顶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将该车从石某甲处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甲已退赔石某甲各项损失4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邢某甲、祁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齐某甲现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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