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屈秋霞(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马某某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屈秋霞,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马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之母)。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三人昝杰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了债务人(被告),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昝杰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保证人马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还款协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齐某某借款本金1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马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第三人昝杰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了债务人(被告),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昝杰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保证人马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还款协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齐某某借款本金1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马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金龙
审判员:李延祥
审判员:柴树行
书记员:昝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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