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素芹,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罗适雯。
第三人:罗适雯,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草临路西航花园新北四区261号。
原告齐素芹与被告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适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齐素芹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素芹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素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600元,由齐素芹负担。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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