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素芹,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罗适雯,职务不详。
申请人齐素芹称,被申请人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航公司”)系由罗适雯及申请人齐素芹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齐素芹持股25%,罗适雯持股75%,并由罗适雯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现翊航公司因连续多年未年检,已于2018年5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罗适雯在翊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拒不进行清算。故向法院申请对翊航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翊航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其于2018年5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已五月有余。然翊航公司至今未进行清算,目前亦无翊航公司债权人对翊航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现申请人作为翊航公司股东,据此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翊航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齐素芹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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