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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华,成年,农民。被告刘某,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齐某某与被告杨兴华、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辉
书记员: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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