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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农场。
法定代表人:汪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占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协议内容体现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不参与合作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故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能够确认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借款本金2,900,050.00元。一审法院依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孙世明
审判员 董铭
审判员 刘玉林

书记员: 阮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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