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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李某某行政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李桂玲
孙英
李某某

(2015)铁行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403176-3。
法定代表人芦洪彦,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桂玲,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英,该单位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齐房征裁字第24号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裁决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因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拆迁人齐齐哈尔市小商品商务中心项目服务组办公室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搬迁义务,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了(2014)齐房征裁字第24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该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被执行人的补偿合理合法。
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裁决书既未起诉又不履行,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2014)齐房征裁字第24号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2014)齐房征裁字第24号裁决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执行由作出该裁决书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该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被执行人的补偿合理合法。
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裁决书既未起诉又不履行,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2014)齐房征裁字第24号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2014)齐房征裁字第24号裁决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执行由作出该裁决书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雅明
审判员:曲丽华
审判员:纪芳

书记员:熊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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