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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侯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负责人:王海滨,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医药)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21民初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黑0221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泰某医药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大地保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某医药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78,692元、车辆鉴定费3,050元、车辆乘坐人员受伤医疗费等197,541.39元,共计279,283.39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1日,原告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的福田BJ5139XXY-BA厢式运输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2015年6月11日9时,在扎赉特旗罕达罕乡村公路河南村南侧水泥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原告向被告索要理赔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78,692元、车辆鉴定费3,050元、车辆乘坐人员受伤医疗费等197,541.39元,共计279,283.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且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中约定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100,000元),此次事故对车上人员庞红雨造成伤害,导致其共花销医疗费等197,541.39元,被告应在限额100,000元范围内进行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理赔款78,692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泰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乘客车上人员理赔款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元,由被告负担3,512元,由原告负担1,977元;鉴定费3,0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张艳
人民陪审员 曹海晶
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

书记员: 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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