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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东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33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现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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