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昊,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若瑶
书记员:施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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