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武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房武平,负责人。
被告:兰州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亚莉,负责人。
被告:房武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宫玉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朱雅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武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武平、宫玉亮、朱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7元,减半收取2,913.50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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