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军信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书玲,负责人。
被告:江苏苏蜀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马永,负责人。
被告:马永,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宋坤珂,女,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郭方华,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马先芝,女,195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王淑美,女,195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军信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蜀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永、宋坤珂、郭方华、马先芝、王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军信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蜀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永、宋坤珂、郭方华、马先芝、王淑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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