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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隆暄,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上诉人龙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建于2019年9月2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0元,由上诉人龙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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