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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志伟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男,1968年9月24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924511243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社区黄花路长沙县**镇**路**路,现住长沙县泉塘街道东城名苑4栋604室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原籍长沙县春华镇龙王庙村新屋组54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2006年6月因与长沙县黄花镇茶塘村邹家冲组长沙县**镇**村**组的肖克述合伙建房而举家居住于长沙县黄花镇茶塘村邹家冲组长沙县**镇**村**组。

2007年10月,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制作虚假租地协议、使用虚假报告等材料,利用投资落户政策,将自己一家四口人的户口从长沙县春华镇龙王庙村新屋组54号迁移至长沙县黄花镇茶塘村邹家冲组长沙县**镇**村**组(该组于2012年年底行政区划调整到长龙街道)。2009年,因当地村民小组发现龙志伟龙某某在小组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户口迁入本组,龙志伟龙某某与该村民小组达成协议,由龙志伟龙某某向茶塘村邹家冲组交纳8万元户口管理费,并明确如遇国家征收,四人不参与邹家冲组的分配,但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征收待遇。后龙志伟龙某某申请了建房证,并征用了邹家冲组190平方米集体土地,并开始建房。2010年,龙志伟龙某某一家四口人参与了茶塘村邹家冲组的征地拆迁,获得国家征地拆迁款108.5638万元(其中住房补偿685638元,购房券40万元)。2016年6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拆迁补偿资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郑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拆迁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志伟龙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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