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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陈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龙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佳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华,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群,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兆森,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掌公司)与被告陈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华、被告陈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兆森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陈群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32,601.50元。事实和理由:陈群在职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另有不固定奖金,故龙掌公司应当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陈群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
  陈群辩称,不同意龙掌公司的诉讼请求。龙掌公司每月分两笔支付陈群工资,一笔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5,000元,另一笔通过上海勋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钱某某账户支付,合计每月14,000元,自2018年10月起每月15,000元。龙掌公司应当按照15,000元标准支付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群于2017年9月20日进入龙掌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龙掌公司与陈群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将于2018年12月14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1年)的劳动合同。(二)乙方的工资发放至2018年12月14日,乙方工资为叁万贰仟陆佰零壹元伍角整,工资部分需按照法律规定扣除所得税。自此,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三)乙方理解并同意,因甲方目前账面资金不足,甲方在处理完毕当前诉讼事宜并获得涉诉被告方支付的分成款、违约金及赔偿金等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按照乙方在甲方全部员工工资的比例就涉诉款项获得支持。具体计算公式为:支付乙方金额=乙方工资金额/甲方全部员工工资金额*甲方涉诉款金额(四)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甲方为龙掌公司,乙方为陈群。
  2018年12月17日,陈群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于当月20日撤回调解并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掌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36,896.5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833.25元。2019年1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龙掌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群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32,601.50元,对陈群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龙掌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仲裁期间,龙掌公司确认双方协商一致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期间未付的工资共计32,601.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2019)沪0115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载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前支付龙掌公司分成款34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元,赔偿违约损失50,000元,合计399,000元,案件受理费3,642.5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龙掌公司表示因案外公司拖欠其货款,其还在追索,因此与陈群约定追回的款项按比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的计算公式中,全部员工工资金额为76万元(包含11人劳动争议案件及9人劳动监察部门直接行政强制整改的),涉诉款金额为404,162.50元,已追回50,000元,剩余款项将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有家韩国公司欠龙掌公司钱,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可能会去国外诉讼。劳动监察部门强制整改的仅是2018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没有计算2018年12月的工资,2018年12月欠薪金额不详。龙掌公司并提供(徐汇)人社监(2018)理告字第607号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3909号及3911号仲裁调解书、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3907号裁决书。陈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不清楚龙掌公司的涉诉款金额,当时龙掌公司说可以支付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资金额,不会差太多。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仲裁庭审笔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陈群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期间为龙掌公司工作,龙掌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工资。龙掌公司主张其应当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陈群工资,但其在仲裁期间确认双方协商一致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期间未付的工资为32,601.50元,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条也明确了工资金额,故龙掌公司应当按照此金额支付陈群工资。虽然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中就工资支付时间及具体计算公式做了约定,但未明确公式中全体员工工资金额及涉诉款金额。龙掌公司也表示劳动监察部门强制整改的仅是2018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不清楚2018年12月欠薪金额,故其也未搞清楚欠全部员工工资的金额。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内容实际约定不明,故陈群现要求龙掌公司支付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资并无不当。龙掌公司要求不支付陈群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32,601.50元,本院不予支持。
  陈群未就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其部分申诉请求的裁决项,因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龙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群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32,60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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