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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明森、李林高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龙明森,男,1983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重庆市**区**镇**村**家园**栋**。

被告人李林高,男,1986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明森、李林高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9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林高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龙明森、李林高乘坐客车从景洪前往打洛,随后出境去往缅甸小勐拉接取毒品。同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林高先行返回景洪探路,被告人龙明森携带毒品在后跟随,但因疫情,被告人龙明森未能成功入境,直至同年5月14日,被告人龙明森才成功携带毒品入境。期间,被告人李林高一直在景洪市**宾馆等待被告人龙明森,并多次转账给被告人龙明森供其开销。2020年5月14日,二被告人在景洪市**大酒店**房间商量下一步运输毒品路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房间的床上现场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净重998.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998.9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封装、拆封、辨认、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明森、李林高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98.9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晨

检察官助理:李雅琴

2020年1030

                                      

附件:

1.被告人龙明森、李林高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散件2页、光盘10张;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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